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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行为,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方案规定,确保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质量,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质量控制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办公室应设置普查质量控制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地方各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地区人口普查工作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普查办公室主任是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执行负责人。
二、质量控制方法
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对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部门数据整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普查摸底、普查登记复查、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行职业编码、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共享、普查总结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采用现场检查、数据审核和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在普查各阶段,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应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及时向普查办公室反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问题。
(二)在普查摸底、登记复查阶段,各级普查办公室通过行政记录比对和平台监管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返回核实,据实修改。
(三)在普查摸底、登记复查、编码阶段实行质量验收制度。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按照要求进行工作验收。对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在验收时不予通过,由被验收地区返工后重新进行验收,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三、各阶段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一)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按照《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地图绘制工作细则》要求,对下一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工作质量进行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省、市、县、乡、普查区各级辖区边界是否与实际相符。
2.建筑物标绘是否符合要求,普查区内建筑物有无遗漏。
3.标注的建筑物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4.普查小区边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标注。
如检查后发现区划与绘图工作存在问题,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二)部门数据整理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对下一级普查机构开展关于部门数据整理工作质量的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市、县级卫健、教育、民政、人社、医保、出入境管理等相关部门是否按方案规定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在校学生、死亡、社保、境外人员等方面的行政登记个体资料。
2.相关部门行政资料是否保存、处理得当,个体资料是否符合行政记录使用保管的相关规定,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以备基层普查登记时参考使用。
如检查后发现相关部门资料未按时收集到位的,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积极沟通协调落实,如落实存在困难,应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
如检查后发现数据出现存放不当甚至泄露隐患的,或未按要求整理的,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规定为止。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工作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细则》规定,对下一级普查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培训与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数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到位。
2.县级普查办公室是否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担当培训的教员是否经过县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的培训并经过考核,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证件。
3.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后是否进行考核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4.在普查工作期间,各级普查机构是否根据职责分工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管理。
如检查后发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人数配备不到位的,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配置到位,如落实存在困难,应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
如检查后发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相应普查机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普查培训及管理要求为止。
(四)普查摸底工作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按照《普查摸底工作细则》,对下一级普查机构的普查摸底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查看《普查小区图》,检查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住房单元是否有遗漏。
2.核实空房情况。对照《户主姓名底册》,通过相关行政资料与村(居)委会、邻居、物业、水电燃气等信息,了解确认空房是否为无人居住且没有登记户口。
3.核对《户主姓名底册》项目。检查《户主姓名底册》数据准确性,应通过与公安、卫健等部门行政记录资料比对或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了解每个普查小区的户数、现住人口、户籍人口、一年中出生和死亡人数等情况,要核对地址项是否完整准确。
4.检查摸底过程规范性。检查普查员的摸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摸底工作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是否做到向所有住户发放《致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等宣传告知事项;是否已询问并按照住户自主意愿选择相应登记方式;对于选择参加互联网自主填报的住户,是否已向住户提供账号信息与相关指导;是否按照进度要求,及时上报摸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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