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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摸底过程中不符合规范的情况,要求相应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改正,直至达到摸底工作要求为止。
(五)普查登记复查阶段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根据《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和《比对复查工作细则》的规定,对下一级普查机构的普查登记复查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普查员登记进度与质量。督导并检查普查员是否按要求及时审核并上报普查表,防止只求登记数量而忽略登记质量的情况。坚决杜绝普查登记不入户、遗漏普查对象、不认真询问照抄行政记录资料等情况。要及时发现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登记中出现的带有趋势性问题,进行研究并统一改正。
2.自主填报户的填报情况。督导并检查普查员是否根据摸底信息与掌握的行政记录等信息对自主填报户的填报数据进行核查,对于数据有疑问的住户,是否进一步沟通并按要求核实改正。
3.普查长表的登记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长表抽中户进行登记。
4.检查普查表重点指标的填报情况。结合掌握的行政记录,要对重点指标进行比对核查,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的填报比例、本户应登记人数、过去一年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长表的行职业及过去一年生育状况、就业等指标。对登记数据与摸底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要重点核实。
5.比对复查工作情况。根据比对复查要求,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是否及时组织开展比对复查,对趋势性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要深入一线,检查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是否根据反馈的比对要求认真进行核查,特别是核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关注核查指标是否充分开展复核,反馈结果是否符合事实等,对比对复查的质量要重点检查,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6.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登记情况。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核查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登记情况,特别是混合户的登记情况。
7.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情况。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核查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情况,特别注意不要遗漏全户死亡信息。
对填写指标项目有差错的,责成普查员入户核实,并据实改正数据。
(六)普查事后质量抽查阶段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和地方普查机构参与,开展事后质量抽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组开展工作。
3.参加抽查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细则》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开展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七)行职业编码阶段
各级普查办公室质量控制小组要按照《普查行职业编码工作细则》要求,对普查长表中的行业、职业编码工作质量进行督导、检查与验收。检查行业、职业编码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应要求编码员核对并据实更正,对存在疑义的编码问题报上级普查机构进行确认,对差错较多的编码员要求其返工重编。
(八)普查数据汇总阶段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全国及分省主要数据进行汇总和核实,省级及以下普查机构负责对本级及下一级地区主要数据进行汇总和核实。
2.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平台汇总表格式要求进行各类汇总。要通过汇总表内、表间相关指标的对比,与相关行政记录、历史资料的协调性等,检查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订正。
(九)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阶段
1.根据事后质量抽查结果,评估全国普查数据质量。
2.各级普查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本级及分地区数据。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发布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3.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数据发布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和工作流程发布数据。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制定针对性强的预案,做好数据的解读和说明。
4.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发布渠道,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出版物等方式发布普查数据。
5.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中不得涉及保密数据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十)普查资料开发阶段
1.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文件、方案、普查数据和元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
2.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建立和完善普查数据库,建立健全查询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提供各类数据服务。
3.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度挖掘和分析普查数据,保证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深入浅出,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普查产品,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
4.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除作为统计执法外,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十一)普查总结阶段
1.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据《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相关规定,对普查全过程各环节质量进行评估,对普查过程中的实践经验与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行政部门数据开展并提高普查质量与效果的情况进行评估。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总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上级普查机构。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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