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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25〕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要求,为加强对我省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推进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统计、农业农村工作的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协调统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供销社、省农垦总局、省军区、武警广东总队分管负责同志。
三、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省统计局牵头负责普查全面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渔业和林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由省公安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土地地类等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军队、武警的有关事项,由省司法厅、省军区、武警广东总队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原则上要在2025年10月底前相应建立本地区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并充分发挥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相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强化数据核查、质量抽查、过程督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严格遵守数据发布和保密相关规定,确保普查数据安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精干人员,选聘合格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普查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能力。要合理核定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发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贴,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节省开支。要有效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广东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省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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